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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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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事项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审批

  二、办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见下载表格);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加盖单位公章的批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性文件及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仅科研教学单位提供);

  (4)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

  (二)受理和审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的书面申请资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五、办理机构/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六、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七、办理时限:

  审批1个工作日

  注:以上申请资料及资料目录请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八、下载表格: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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