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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审批
二、办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范围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运输证明或原运输证明到期后继续申请的,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对其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见下载表格);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5)拟采用运输方式及其安保措施的说明材料;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法人委托书。
2、申请单位在全部资质性证明文件和运输药品均未发生变化时,并在运输证明正本有效期限内申请增领运输证明副本,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由、已发副本数量和编号);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委托书。
(二)受理和审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的书面申请资料后,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五、办理机构/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六、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七、办理时限:
确认受理5个工作日
审批10个工作日
注:以上申请资料及资料目录请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八、下载表格: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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