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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外省市)货代企业设立办事处管理程序
办理机构: 外经贸委-服务贸易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306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办理时限: 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本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结。
申办对象资格: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经营情况良好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分公司
申办手续: (一)外省市货代企业到本市设立办事处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出具的征求意见函;
   2)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委(厅)提出的申请;
   3)企业货代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事处人员情况;
   5)通讯办法、办公设施和财产情况(房屋租赁协议);
   6)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
   (二)本市货代企业到外省市设立办事处
   1)企业向上海市外经贸委提出的申请;
   2)企业货代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事处人员情况;
   4)通讯办法、办公设施和财产情况(房屋租赁协议);
   5)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
办理程序: (一)外省市货代企业到本市设立办事处
   1)企业持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向上海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2)上海市外经贸委出具同意函给所在地外经贸委(厅);
   3)企业接同意函后,到办事处所在地工商、协会等办理登记备案。
   (二)本市货代企业到外省市设立办事处
   1)企业向上海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2)上海市外经贸委出具征求意见函并转送拟设办事机构所在地外经贸委(厅);
   3)拟设办事机构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出具同意函给上海市外经贸委;
   4)企业接同意函后,到办事处所在地工商、协会等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依据: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