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外经贸委-技术进出口处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3楼2304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
| 办理时限: |
经审批机关审核,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2个工作日内办结。 |
| 申办对象资格: |
审批范围
根据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审批机关)受理和审批台港澳和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在上海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
常驻代表机构是一个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其母公司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派出的企业承担。
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台港澳、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审批机关批准和认可的外贸公司、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公司作为承办单位,并由承办单位代台港澳、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登记;
二、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四、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
| 申办手续: |
(1)《技术进口合同证》审核单 (2)合同副本(附中译本)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批准证书复印件(三资企业需提供) 或资格证书复印件(外贸代理公司提供) (5)合同中方签字人的法律地位证明,如签字人不是企业法人则需另提供法人授权书。(20万美元以上还需提供外方签字人材料)(6)国有企业技术引进项目应提供引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批复。 (7)所有企业还需提供登记申请报告,说明技术受让方概况、进口技术项目概况等情况。 |
| 办理程序: |
1、登记企业需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如果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技术,由国家商务部审批办理。 2、如果是自由进口的技术报我处登记,合同预审合格后,企业可自己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或到上海对外经贸服务中心(娄山关路55号1801室)输入合同信息,打印《申请表》(1份),《数据表》(3份)盖章后附同其他提交材料,一并上报。需自己登录的企业请与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上海代表处联系(长宁路855号9楼A座联系人:唐宏华电话:62112115) 3、企业上交全套材料后,如无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后前来我处领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理》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