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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定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办理机构: 外经贸委-外资审批管理处
办理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06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办理时限: 项目建议书为10个工作日,可行性报告为3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申办手续: (一)调整资本、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调整资本(包括增资、减资)和/或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调整资本和/或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5、有新建、扩建、改造内容的,应提供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6、申请减资的,经审批部门原则同意,在本市主要报纸公告3次;
   7、原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如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二)投资者股权转让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中方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转让的决议(原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原件);
   6、验资报告;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供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证明或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8、新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原件);
   9、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如企业原合营合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内容)。
   (三)企业合并与分立
   1、企业合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的协议(原件);
   (2)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公司验资报告;
   (6)各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名单;
   2、企业分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原件);
   (2)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即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名单;
   (11)如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还应提供异地审批机关对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注意事项: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拟合并或分立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
   (五)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1、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新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购买或租赁协议;
   5、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生产场所变更时须提供);
   6、路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关于变更路名、门牌号的通知书(涉及注册地址名称变更时须提供);
   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9、验资报告;
   (六)企业经营年限变更(包括延长和缩短)
   1、企业经营年限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经营年限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
   (七)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
   1、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1)境内投资者: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部门、授权经营管理部门关于投资者更名的批文;投资者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境外投资者:投资者资产所有者或董事会关于名称变更的决议或决定;投资者变更注册登记的证明;投资者更名后的注册登记证明。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
办理程序: (一)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
   1、中方投资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如下:
   ⑴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⑵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⑷合资、合作年限;
   ⑸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⑹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⑺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⑻职工人数和来源;
   ⑼外汇收支预测;
   ⑽经济效益预测。
   3、项目建议书附件:
   (1)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2)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3)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4)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5)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等。
   (二)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中方投资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如下:
   ⑴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⑵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发展方向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⑷合资、合作期限;
   ⑸资金、场地落实情况;
   ⑹引进技术的内容与方式,价格及支付方式,使用年限,消化、吸收、自我开发的措施;
   ⑺设备清单,拟选购单位、设备成色及价格估算;
   ⑻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的供应渠道落实以及数量、费用估算;
   ⑼产品销售市场、销售渠道分析评估;
   ⑽外汇收支安排落实;
   ⑾规划选址分析评估;
   ⑿环境保护分析评估;
   ⒀水、电、煤气、通信、运输等基础设施配套落实;
   ⒁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与来源、劳动保护分析评估;
   ⒂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估算,利润率及投资回收期;
   ⒃总体评价。
   3、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
   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证明(原件);
   ④场地使用许可证明或者场地使用协议书;
   ⑤水、电、煤气落实证明;
   ⑥资产评估证明(原件);
   ⑦中方投资者投资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⑧进口设备清单(原件)。
   4、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注意事项:
   1、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审批程序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2、2002年8月1日起,除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省略审批,直接报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