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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办理机构: 外经贸委-外资审批管理处
办理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06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申办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申请表(原件);
   2、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购买国产设备用途等)(原件);
   3、企业设立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能被确认为鼓励类项目的有关材料;
   6、已购买国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设备供应商、购置时间);
   7、验资报告;
   8、如享受《鼓励类》第十八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条目的企业,还需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审计报告;
   9、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有关材料。

文件下载:国产设备抵免税申请http://www.smert.gov.cn/file/bszn/20033112353551.doc
办理程序: 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八)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九)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一)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二)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三)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四)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七)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八)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九)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十)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三)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四)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七)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八)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九)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十)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注意事项:
   1、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审批程序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2、2002年8月1日起,除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省略审批,直接报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
办理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