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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初审和转报
办理机构: 外经贸委-外资审批管理处
办理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06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办理时限: 初审时间:3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申办手续:     1、股份公司的设立:
   ⑴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⑶发起人协议(原件);
   ⑷招股说明书(限于募集方式)(原件);
   ⑸发起人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限于募集方式);
   ⑹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⑺发起人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⑻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及银行资信证明;
   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⑽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其情况表;
   2、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⑴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⑵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⑶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原件);
   ⑷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⑸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⑹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
   ⑺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⑻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⑼发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⑽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资:
   ⑴股份公司增资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书(原件);
   ⑵董事会决议(原件)、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公证处有效证明(原件)、报纸公告;
   ⑶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⑷章程修改书和修改后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⑸上年财务年报;
   ⑹原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⑺验资报告; 
办理程序: 一、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一)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⒈必须是生产型企业或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
   ⒉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⒊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⒋企业投产必须满六个月以上。
   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项目或主要从事来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二)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⒈“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暨审核表;
   ⒉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⒊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可行性报告、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⒌与技术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企业荣誉证书。
   (三)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的程序
   ⒈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所需文件后,经企业所属区、县外经委(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⒉市直属单位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⒊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组对申请“先进技术企业”的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作出技术评估结论;
   ⒋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外资委审核确认;
   ⒌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代发“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和不锈钢标牌。
   二、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一) 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⒈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⒉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⒊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⒋企业投产必须满一年以上并当年实现盈利。
   (二) 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⒈“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暨审核表
   ⒉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⒌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证明等)。
   (三)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的程序
   ⒈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所需文件后,经企业所属区、县外经委(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⒉市直属单位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⒊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对全市申请“产品出口企业”的材料进行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外资委审核确认;
   ⒋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代发“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

网上办事链接  http://www.saefi.org.cn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公司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