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外经贸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204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
| 办理时限: |
初审时间:30个工作日 |
| 申办对象资格: |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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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手续: |
l.境外项目有关材料 (1)境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草签文本)。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6)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2.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1)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4)项目主办单位上一年年度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
| 办理程序: |
凡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核并征询我驻外国使馆意见,在征得其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编制并按程序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草签合同、章程并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外经贸部批准并核发批准证书。(海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和投资资金来源审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负责)外经贸委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凡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中方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经委和市外经贸委联合审核后由市经委转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境外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外经贸委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申请在境外举办贸易性企业。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外经贸业务3年以上; 2.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获经营权后须从事外经贸业务1年以上。 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附有申办单位在拟设立国家或地区的业绩证明材料。 |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发布上海市举办海外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办法(试行)的批复》(沪府[1987]64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发第230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