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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技术改造免税进口设备的核准
办理机构: 外经贸委-外资审批管理处
办理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06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受理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申办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核准申请书;
   2、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技术改造内容、自有资金总金额、申请用汇金额、有效期等),并经原审批部门初审同意;
   3、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5、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有关材料;
   7、历年已批准的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情况一览表(包括日期、编号、资金性质、自有资金总额、用汇额)。 

文件下载:技术改造更新设备申请http://www.smert.gov.cn/file/bszn/20033112354501.doc 
办理程序: 凡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核并征询我驻外国使馆意见,在征得其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编制并按程序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草签合同、章程并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外经贸部批准并核发批准证书。(海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和投资资金来源审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负责)外经贸委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凡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中方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经委和市外经贸委联合审核后由市经委转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境外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外经贸委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申请在境外举办贸易性企业。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外经贸业务3年以上;
   2.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获经营权后须从事外经贸业务1年以上。
   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附有申办单位在拟设立国家或地区的业绩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79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