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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贸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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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少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品种,放宽出口经营限制,根据近两年抽纱制品出口经营情况,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抽纱制品出口许可证管理,不再核定抽纱制品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关于印发(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0-1-5
2.关于进一步改革茶叶出口经营体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茶叶出口,建立有序的茶叶出口经营体制,外经贸部决定对茶叶出口经营体制作进一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红茶、特种茶(乌龙茶除外,下同)出口经营资格的审批。凡进出口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外贸公司(包括原工贸公司),均可经营红茶、特种茶的出口业务;凡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进出口商品目录中核定有“土产品”或“农产品”的商业、物资和供销社企业,均可经营红茶、特种茶的出口业务;凡已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均可经营本企业和本院所自产的红茶、特种茶的出口业务。
二、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资格
(一)外经贸部鼓励绿茶、乌龙茶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对经营性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再增加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家数。
(二)申请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资格的茶叶生产企业,除应符合外经贸部规定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审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三年年均收购、加工毛茶1500吨以上;企业应向外经贸部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收购毛茶时缴纳农林特产税的有关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2、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700吨以上;企业应向外经贸部提供由茶叶出口企业出具的供货证明。
3、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和出口商品检验的各项标准。
三、出口配额管理
茶叶出口继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配额安排以扩大出口和提高效益为原则。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配额,地方茶叶出口企业通过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配额。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企业茶叶出口经营资格的情况,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茶叶出口配额品种、数量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应充分考虑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需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自产产品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2]国发69号)、《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倒卖或以“合作”、“代理”为名变相倒卖茶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中央管理企业,外经贸部相应直接扣减该企业下一年度出口配额;对倒卖或以“合作”、“代理”为名变相倒卖茶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地方企业,外经贸部相应扣减该企业所在省(区、市)下一年度出口配额;对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茶叶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对以红茶、其他特种茶出口配额出口绿茶。乌龙茶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茶叶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对盗用其它企业出口茶叶品牌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茶叶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
四、对绿茶、乌龙茶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考核
对上一年度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绿茶、乌龙茶实绩(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总金额/生产企业家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外经贸部不再增加该地区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家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在原来的家数内,对本地区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既可同意其继续经营,也可提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本地区其他茶叶生产企业,报外经贸部批准后进行替换。对获得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资格后连续三年茶叶出口金额低于一定水平(2000年起暂定为100万美元)的企业,以及连续三年出口配额使用率低于全国生产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外经贸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警告或暂停、撤销其绿茶、乌龙茶自营出口资格。对开拓新市场、新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创立知名品牌的茶叶出口企业,外经贸部在配额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商会协调管理
茶叶出口企业须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茶叶分会),服从商会的协调管理。商会组织茶叶出口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茶叶出口行业规则;协调出品客户和市场;在出口经营资格审批及出口配额安排上向外经贸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茶叶出口行业规则的茶叶出口企业,商会可根据行业规则进行处罚。
六、政府间茶叶贸易协议的执行,由外经贸部指定出口企业经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凡先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0-1-5
3.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广东海关
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0年出口工作,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部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现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类,按实际操作分解为68种(343个商品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16种,特办发证商品为39种,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13种。
二、取消对大闸蟹、废棉、新闻纸、羊绒、无毛绒等5种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稀土商品中稀土永磁体一项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抽纱、黑白电视机及其显象管(包括成套散件)、单缸柴油机等3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新增对白银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各特办,但在1999年已凭本年度蚕丝类出口配额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出口报关口岸,仍按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通知》(国经贸[1997]84号)和《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补充通知》(国经贸[1997]3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坯绸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各省级发证机构,但在1999年已凭本年度坯绸出口配额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六、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税目进行了调整,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调整后的税目更改了本《目录》部分商品的HS编码(附件四)。凭1999年出口配额已办理了附件四中所列商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在2000年1月1日至2月底期间报关出口的,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构在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七、《目录》所列出口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八、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个别国家(地区)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日本和港澳出口的硅锰铁合金。
(二)对日本和韩国出口的棉坯布。
(三)对日本出口的磷片石墨、桐原木、桐板材。
(四)对韩国出口的糠醇。
(五)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
九、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
(二)对澳门出口的活鸭、活鹅、活乳鸽、鸭肉。
十、2000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其制品、蜂蜜(美国市场)、松香、碳化硅、氟石、滑石、轻重烧镁。实行出口配额有
偿使用的商品是:矾土、大蒜、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
十一、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各授权发证机构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的出口仍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对美国出口蜂蜜和定尺碳素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许可证局申领“配额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十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和指定出口口岸报关管理。各类出口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其制品):由黄埔、北海、天津口岸出运。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限定出口口岸为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口岸商检局办理。
(三)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猪肉、牛肉、乳猪肉、鸡肉、鸭肉:陆运由广州、深圳特办发证,其它运输方式由各特办发证。
(四)栗子:
对日本出口板栗,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签发,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指定青岛、天津、秦皇岛为报关口岸。对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栗子由各特办发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大连市、青岛市在本省(市)或就近口岸报关;其他省、市、自治区在上述省市各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报关。
(五)乌龙茶:福建省由福州特办发证,其他省市由广州特办发证。
(六)苇及苇制品: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发证,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
十四、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鸭肉、栗子、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一种商品。
十五、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发证机构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制函宇第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偿使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见附件二]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以及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仍按现行规定,在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办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七、任何企业不得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见附件三)。如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须报外经贸部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或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十八、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许可证联网核销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所有发证数据传输至外经贸部EDI中心。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外经贸部《关于印发(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975号)同时废止。
2000-1-31
4.关于坯绸出口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鼓励企业积极扩大坯绸出口,外经贸部决定改革现行坯绸出口经营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坯绸出口统一联合经营体制,符合如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均可经营坯绸出口业务,其他企业暂不允许经营:
(一)此前已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坯绸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可继续经营坯绸出口业务;
(二)已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但尚未获准坯绸出口经营资格的坯绸生产企业(集团),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即可经营坯绸出口业务。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企业情况上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发展司)。上报资料应包括:企业各称(全称);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获准进出口经营权文件;进出口企业代码;企业在海关注册的报关代码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上报外经贸部(外资司)审批。
二、国家继续对坯绸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将认真贯彻“大经贸”精神,在出口配额分配上支持经营能力强、效益好、有品牌优势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国有坯绸生产企业(集团)。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坯绸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调整到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坯绸出口许可证仍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
2000-1-31
5.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推动茧丝绸行业贸工农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蚕丝类包括蚕茧和蚕丝,包括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5的商品。
第三条国家对蚕丝类出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出口配额的申报和下达,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执行。
第四条为维护我国蚕丝类出口经营秩序,蚕丝类出口由外经贸部核定的具有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营。根据企业出口经营状况,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外经贸部将每年或两年对蚕丝类出口企业经营资格重新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丝绸分会,全面负责蚕丝类出口协调工作,包括:研究、制定蚕丝类出口价格、市场协调办法;根据举报,负责调查低价出口等违规行为,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上报外经贸部(贸管和);跟踪研究国际、国内市场动态;调查了解蚕丝类出口中的问题,并向外经贸部提出建议;了解、反映出口企业的困难,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蚕丝类出口企业须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丝绸分会,自觉遵守丝绸分会的协调管理规定,积极反映出口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企业出口蚕丝类要按规定进行法定检验。
第八条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核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等有关单据,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蚕丝类出口继续实行限定报关口岸。具体按照1997年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通知》(国经贸[1997]84号)和《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补充通知》(国经贸[1997]3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报关时,必须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海关严格凭出口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等验放。
第十一条企业有如下行为者,视为违反本办法:
(一)违反协调价格,低价出口的;
(二)串证出口的;
(三)伪报货名、逃避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
(四)无出口经营资格擅自经营蚕丝类出口业务的;
(五)其它违反有关外贸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出口配额、取消其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直至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处罚。
第十二条三资企业和边贸出口蚕丝类,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6.关于硅锰铁合金出口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了扩大出口,简化审批程序,根据许可证管理及《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696号)的有关规定,并商海关总署,现就硅锰铁合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直接或转口向日本、香港和澳门出口的硅锰铁合金均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直接或转口向日本、香港和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硅锰铁合金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请各发证机构按此通知规定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7.关于启用新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牙经贸委,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易制化学品的进口管理,根据1999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4号令,我部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新表格式附后),新表增加了“7.外汇来源”和“9.原产地国(地区)”两项内容。
请各地外经贸委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按新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办理进口申请。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管理司
2000年6月14日
8.关于解决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后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商业银行总行:
根据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我国自2000年6月7日起,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和初级形状聚乙烯。
《通知》下发后,部分港口出现上述两种货物压港情况。为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现就货物通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通知》继续有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二、对6月7日.前(合6月7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关于从韩国进口产品信用证日期及其他情况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将开具的《证明》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备案。
三、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进口报关验放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
四、入证银行的证明格式由各支行以上的银行机构按统一要求自行印制(详见后附样式),《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企业交海关作验放凭证;第二联交外经贸部(贸管司)备案;第三联交海关总署(政法司)备案;第四联存档。
特此通知
2000-8-31
9.关于2001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及配额有偿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五矿化工商会,医保商会,食土商会,轻工工艺商会,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际市场和我国有关商品的出口情况,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2001年将继续对部分主动配额商品实行出口配额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1年出口配额招标商品
2001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其制品、蜂蜜(美国市场)、大蒜(韩国市场)、松香、碳化硅、氟石、滑石、轻重烧镁(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2001年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商品
2001年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是:蜂蜜(非美国市场)、大蒜(非韩国市场)、红小豆、甘草及其制品、矾土(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二)。
招标时间
从2000年12月起,将对上述招标商品分批进行配额有偿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开始及截止日期将在《国际商报》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
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确定每次招标配额数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等,各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招标的具体事务。
投标资格的审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投标资格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进行初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须以电子的方式将通过资格初审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办公室。上述初审书面材料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进出口商会备案。
(二)凡以下年度具有相应商品出口实绩和供货实绩的企业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1998年1月-2000年10月蔺草及其制品、蜂蜜(美国市场);1999年1月-2000年10月甘草及其制品、松香、红小豆、蜂蜜(非美国市场)、大蒜(非韩国市场)、矾土;1998年1月-1999年12月大蒜(韩国市场);1997年1月-1999年12月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另外,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2000年出口及供货实绩等资格初审工作将于2001年3月进行。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下列要求审查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企业上报经营数据须提供1999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否则无效。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本通知附件四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初审结果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四)资格复审
1、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有关招标办公室将复审结果于2000年12月18日前报招标委员会。
3、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外经贸部招标委员会责成各招标办公室负责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重点审核,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1.向上海外经贸委计划贸管处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13日16:00;
2.联系人:施峰联系电话:62752200-481分机
3.公司申报时需按通知要求带好所需文件及申请资格申报表。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
2000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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