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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办理程序
办理机构: 技术进出口处
办理时间: 星期一、三、五上午和星期二、四全天
申办手续: 1、填写完整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如何填写详见背面说明); 2、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合同(订单)复印件; 3、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订单)复印件; 4、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进口商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三资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6、以公函形式出具的《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须同表格上签字人一致)的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须加盖公章); 7、以公函形式出具的《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须同表格上签字人一致)的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须加盖公章); 8、涉外签约情况简介(介绍签约双方、产品和最终用途等须加盖公章); 9、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将视审查需要提出)。 10、所有材料(包括“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另外复印一份一并交来。
办理程序:

  一、申报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自进自用。
  2.自进自用的三资企业。
  3.有代理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最终用户进口。
  获外商赠送则必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接受赠送意见书。
  
  二、企业领取空白表格
  申报单位来我委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凭进口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领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空白表格。表格按需申领,需进行申领登记。
  
  三、企业提交表格
  企业将表格填妥并签字盖公章(详见该表背面填表说明,须用黑或蓝色水笔签字),附上相关材料,由我处转报商务部。
  
  四、通知企业返回情况
  商务部科技司审批返回后,我处按照企业填写的联系办法通知企业前来领取。
  
  五、企业送交“到货证明”
  货品到达上海后,企业填写“到货证明”,附报关单、提货单送交我处,由我处转报商务部。
  如需查询办理情况和其他有关问题,进口商可以致电商务部科技司出口管制一处询问。
  
  上海初审单位:上海外经贸委技术进出口处
  联系人:周琳琳
  电话:62752200-314
  
  北京商务部审批单位:商务部科技司出口管制一处
  电话:(010)65197366,65197390
  传真:(010)65197366

办理依据: 商务部科技司关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办理规定     (一)《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 (二) 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只能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三)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保证,未经出口国政府许可,不得将取得《说明》后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或向第三国转口。 (四) 凡办理《说明》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都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要求所有相关人员自觉遵守,并确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五) 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进口商在申请《说明》前,应当明确告知最终用户申请《说明》的有关规定及最终用户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如实填写《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声明》。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敏感商品和技术时,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六) 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只办理一份。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的用户、不同的用途或不同的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七) 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接受单位是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国内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进口商的身份申请《说明》,接受单位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国内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委托进口商申请《说明》。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八) 表格第一联《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有效。第二联《说明》及第三联《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声明》由商务部存档。第四联《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填写,连同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和货物提单复印件,一并交回商务部。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在填妥表格后、提交商务部前将第二、三联复印存档,在商务部出具后、送交出口商前将第一联复印存档。 (九) 取得《说明》的进口商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的,应当将《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书面说明情况。 (十) 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十一) 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十二) 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敏感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和安排访问。 (十三) 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最终用户检查的内容包括: 1.出具前现场检查。 2.出具后现场检查。 3.到货后现场检查。 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十四) 商务部可就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调查范围内所必需的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并给予协助。商务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