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技术进出口处 |
| 办理程序: |
(1)由提供专有技术并收取使用费的外商提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 (2)减免税书面申请交引进该技术的企业代其办理申请手续。 (3)引进该技术的企业根据外商的申请提出报告。 (4)由引进该技术的企业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引进技术的协议或合同及外商申请和企业报告。 (5)上海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提出减免税书面意见。 (6)一并报送上海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办理审批。 咨询电话:62752200-214李磊 |
| 办理依据: |
申请减免税的项目范围参见(82)财税字第326号文:“财政部关于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申报审批程序引自国税发(1990)02l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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