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分类、经营范围和申请类别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实行核准制。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成员企业。 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 外经贸部和上海市外经贸委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主营业务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生产的主要产品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和核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由上海市外经贸委统一办理。企业申报材料准备齐备后,提交我委受理。 地点: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1403室(新虹桥大厦) 时间:每星期一、三全天及星期五上午(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一)申办程序 1、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我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2、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我委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外经贸委每周集中向获得批准的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可通过网上查询或热线咨询审核情况,网址:www.lbn.trade.sh.cn,咨询热线:62754440。 (二)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三)企业在向各部门办理完全部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数据送交我委,由我委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备案。 四、《资格证书》管理工作 (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我委受权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我委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以及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依法经营的材料,确认该企业是否具备继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领和年审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并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三)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出口经营范围变更,应到我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受权发证机关印章方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