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外事处 |
| 办理时限: |
在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 申办手续: |
(以下材料备齐,一式三份,分别送审查办、市工商局和我委)
申请必需的法律文件:
1.申请书(发展商情况、楼宇情况、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方、申请理由);
2.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的同意批复;
(新华路543号1号楼8楼,近定西路tel:64711109)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核回折
4.地名使用批准书、门牌号使用批复;
5.大楼业主的产权证书;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盖章);
8.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9.大楼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应附的其它文件
1.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市常驻代表机构指定办公场所申报表;
2.物业管理条例(附治安管理框架图及人员名单);
3.大楼可供出租、出售的房号一览表;
4.大楼全景图。 |
| 办理程序: |
申请单位: 1.大楼属于一个业主的,该业主即为申请人,或由该业主委托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申请人; 2.大楼分属于数个业主的,由众业主共同委托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