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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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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对象资格: |
申请驯养繁殖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
| 申办手续: |
1、对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申请人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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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上海市农业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沪农字[1993]第256号)。
收费标准:对批准经营利用人工繁殖野生动物后代,按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 |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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