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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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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主体:各民办学校

申请条件:
1、民办高校校(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2、其他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申请材料:
  1、学校决策机构同意聘任的决议;
  2、校(院)长登记表。
  
  

  申办时间: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与设立申请一并受理;
  申请变更校(院)长按需受理。

  办理程序:
1、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2、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若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按照办理期限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5、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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