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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主体:各民办学校
申请条件: 1、民办高校校(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2、其他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申请材料: 1、学校决策机构同意聘任的决议; 2、校(院)长登记表。
申办时间: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与设立申请一并受理; 申请变更校(院)长按需受理。
办理程序: 1、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2、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若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按照办理期限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5、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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