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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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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主体:各民办学校

  申请条件:
  捐赠者对民办学校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申请材料:1、申请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报告;
  2、学校决策机构同意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决议;
  3、拟作为校名的捐赠者的材料;
  4、捐赠者为民办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材料。

  申办时间:按需受理

  办理程序:
  1、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2、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若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按照办理期限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5、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办理期限:自接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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