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范围为:
(1)代理人提供定向培训信息后,协助区县职业介绍所组织培训,劳动者参加培训后被该单位录用;
(2)代理人根据所收集的用工信息,成功推荐就业特困人员上岗。
2、上述就业特困人员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
3、上述被录用人员必须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且用人单位已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其中的失业人员必须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4、本办法所指的定向培训是指各技能等级(包括上岗证)的培训。定向培训项目应与就业岗位相一致。
5、非正规就业岗位暂不列入政府购买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的范围。
6、代理人应定期向区县职业介绍所汇报录用人员的岗位稳定性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