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开展相关业务,代理人属自由职业者性质。
2、一名代理人只能与一家区县职业介绍所签订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
3、代理人凭《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及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开展工作。
4、代理人应自觉接受所挂靠区县职业介绍所的业务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有关就业政策的培训和交流学习。
5、代理人在从事代理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不得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吊销其《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
6、区县职业介绍所应根据代理人的工作情况,为其建立个人信誉档案。
7、《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实行年检制度。对一年内无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的,吊销其《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吊销证书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8、区县职业介绍所应及时将所批准的代理人的有关情况报市职业介绍中心备案。
9、代理人为失业(协保)人员的,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其本人的《劳动手册》中作好记录,代理人从事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为帮助代理人顺利渡过业务成长期,在代理人(属在职职工身份者除外)从事代理工作的前两个月,由政府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两个月的经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