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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劳动者进入本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其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本单位工作年限七个月,按一年计算。

  二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剩余时间不满六个月的,不能按一年工作年限计算;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可按1年计算。如本单位工作年限9年零8个月,可按1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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