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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
| 办理地址: |
吴兴路225号2307室 |
| 办理时限: |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3个月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司法部审核。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核。 |
| 申办对象资格: |
提交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材料。 |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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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代表机构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 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按照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以及派驻代表申请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附注:有关格式文本可从上海司法行政网上下载,网址:www.justice.gov.cn |
| 办理依据: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
《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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