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业申办    企业变更申办    行业准营申办    年检
   收费审核    财税    高新技术    食品药品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    外资外贸    绿化环保    知识产权
   人才与培训    劳动保障    房屋土地    公安司法
   救灾防灾    城市建设    水务    城市交通
   项目审批    新闻出版    广播电影电视    农林渔牧业
   企业破产、注销申办    社会组织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办事规程我要咨询我要投诉办理机构
办事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市局治安总队
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30
24023429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1、 属于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
2、 申请人符合资质条件。
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一)市公安局系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的个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加盖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公章及市局政治部公章的《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二)法律规定的本市其它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的个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加盖配枪系统市级主管部门公章的《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因公务需要用枪的,应当向市局治安总队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9号)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每证收费人民币40元
办理依据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