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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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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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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治安总队 |
福州路185号西小门 |
周二、四 9:00-11:30 13:30-17:30 |
24023429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 经公安部批准或者纳入枪支配购计划的单位 |
| 申办材料 |
须提交的材料: (一)射击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机场申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1、
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公安部的批准件或经公安部批准的枪支配置计划; (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公安部的批准件。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办理程序: 需要配置民用枪支(弹药)的,应当到市局治安总队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当场向申请人颁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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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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