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报告(原件);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个体、私营企业由本人户籍所属街道出具证明);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 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由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资质证明公证文书; 6、经营负责人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业务培训证》; 7、房屋产(使用)权或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8、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9、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0、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开设的单位还须提供外资委的批准文书,并填写《外方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利用人防工程地下室开办的还须提供人防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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