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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有何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除依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外,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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