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
(二)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主创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3部以上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过;
(三)有能同时摄制2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专用设备;
(四)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五)每年制作的电视剧数量达到4部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2部以上。 |
| 申办手续: |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1式2份;(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三)符合申办条件(一)的证明件;(四)制作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等主创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合作意向,其中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广电总局外事司的有关批准件;(五)制片人、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和作品播出情况的证明件;(六)成套设备的租赁合同或购置发票;(七)电视剧专项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八)符合申办条件(五)的证明件。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5、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备注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
(二)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办理。 |
| 办理依据: |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1995年10月1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二)《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
(三)《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1998年10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8]653号)
(四)《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76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