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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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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底层,邮编:200020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6月15日—9月15日: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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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报人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 申办对象资格: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民防工程(含同一层面的非人防区)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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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手续: |
1、工程项目IC卡 2、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原件)(一式二份) 3、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原件及复印件) 4、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中标通知书(按招投标规定无须进行施工招投标的工程提交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监理中标通知书(按招投标规定无须进行监理招投标的工程提交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原件)(一式二份) 8、工程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民防工程建筑施工平面图 注:资料原件在申报手续完毕后退还给申报人 工程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仅限单建式民防工程 |
| 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提交报监材料; 2、总窗口受理报监材料; 3、质监站审核报监材料; 4、建设单位缴纳监督费; 5、签发监督申报表、监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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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质监费标准:
由民防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施工监理的,按受监建筑面积3.5元/m2(工程造价按3500元/m2的1‰)计;
由无民防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施工监理的,按受监建筑面积5.25元/m2(工程造价按3500元/m2的1.5‰)计。
依据:[2001]国字人防办字第7号
沪价费(1995)第118号
沪价行(1996)第333号
沪财综(1996)第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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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上海市民防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
4、《关于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质监总(2001)第008号;
5、《关于印发<上海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建质监总(1999)第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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