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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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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办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底层,邮编:20002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6月15日—9月15日:2:00—4:30)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人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民防工程(含同一层面的非人防区)的建设单位
申办手续:

  1、工程项目IC卡
  2、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原件)(一式二份)
  3、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原件及复印件)
  4、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中标通知书(按招投标规定无须进行施工招投标的工程提交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监理中标通知书(按招投标规定无须进行监理招投标的工程提交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原件)(一式二份)
  8、工程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民防工程建筑施工平面图
  注:资料原件在申报手续完毕后退还给申报人
  工程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仅限单建式民防工程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报监材料;
  2、总窗口受理报监材料;
  3、质监站审核报监材料;
  4、建设单位缴纳监督费;
  5、签发监督申报表、监督方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质监费标准:   由民防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施工监理的,按受监建筑面积3.5元/m2(工程造价按3500元/m2的1‰)计;   由无民防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施工监理的,按受监建筑面积5.25元/m2(工程造价按3500元/m2的1.5‰)计。   依据:[2001]国字人防办字第7号   沪价费(1995)第118号   沪价行(1996)第333号   沪财综(1996)第071号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上海市民防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   4、《关于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质监总(2001)第008号;   5、《关于印发<上海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建质监总(1999)第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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