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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有哪些规定?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拟承接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本市从业单位,应持有三级《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无《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符合三级从业资质有关条件的,可承接三级技防工程。外省市从业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资质证明函原件,并在本市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的,可承接三级技防工程。

  2、需办理的手续从业单位在技防工程合同委托生效后,应提出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申请。申请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时,从业单位应向技防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报送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1)《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外省市从业单位还应递交资质证明函原件及售后服务措施。无《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应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2)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复印件;

  (4)技术培训合格成绩单复印件;

  (5)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

  (6)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

  (7)无《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以及外省市从业单位,还应递交《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分县局技防办自接到从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建设单位、从业单位以及技术专家召开初步设计方案评审会。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合格的,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应根据评审小组的建议和要求,在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书》后,由评审小组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评审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申请评审。工程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三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可参照上述程序简化进行。

  2、办事时限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县局技防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初步设计方案评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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