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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
办事规程我要办理我要咨询我要投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钦州路168号7楼(64832747,64832748);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发展处: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路69号212室(50271188-2243,2245,2249)
申办对象资格: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申办手续: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
  2、申请企业填写“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申报系统的帮助菜单;
  3、导出申报表系统中的数据(格式为.zip的数据包),以email方式发送到受理部门;
  4、如果申报表填写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通知申请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如果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据此重新填写申报表至符合要求;
  5、受理部门针对各申请企业提出受理意见,提交给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委信息产业管理处)审核;
  6、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软件产品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7、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市信息委网站公告登记产品名单,申请企业可到相应受理部门领取产品登记证书。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3、信息产业部印发《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注:全国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最终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备案。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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