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302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30 |
| 办理时限: |
公证处年检工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
| 申办对象资格: |
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的决定:
1、在本执业年度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2、在本执业年度内受到停止部分业务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3、公证处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未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和公证保险赔偿费用; |
| 申办手续: |
1、公证处年检申请表;
2、审计部门出具的公证处年度审计报告;
3、已交纳协会会费、公证保险赔偿费用的凭证;
4、财务等行政辅助人员的任职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办理程序: |
公证处提交年检材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年检机关核准——发给《公证处执业年检合格证》——年检机关将公证处年检情况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告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公证处年检费用的收取,在财政部、国家计委未批准立项及核定收费标准前,暂以公告费收取。 |
| 办理依据: |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1年公证处和公证员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1]032号)对公证处实行年检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证处年检应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二、各公证处应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年检。公证处通过年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给《2001年公证处执业年检合格证》;未经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公证处不得执业。
三、公证处年检工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四、公证处申请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证处年检申请表;
2、审计部门出具的公证处年度审计报告;
3、已交纳协会会费、公证保险赔偿费用的凭证;
4、财务等行政辅助人员的任职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公证处申请年检的材料须经同级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年检的意见后,报年检机关核准。
六、年检机关对公证处的年检申请应予认真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准予通过年检,并发给《公证处执业年检合格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可依本《通知》规定作出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的决定。
七、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的决定:
1、在本执业年度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2、在本执业年度内受到停止部分业务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3、公证处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未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和公证保险赔偿费用;
5、未按期进行年检的。
八、年检机关应在年检截止之日起30日内,将公证处年检情况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告。
九、注册机关作出不予年检、暂缓年检的决定后,应将理由书面告知该公证处。公证处对年检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
十、公证处年检费用的收取,在财政部、国家计委未批准立项及核定收费标准前,暂以公告费收取。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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