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
| 办理地址: |
吴兴路225号 |
| 办理时间: |
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时间 |
| 办理时限: |
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或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设立6个月以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
| 申办手续: |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2、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4、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办理程序: |
1、区县司法局初审,出具审查意见;2、市司法局审核,对具备继续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年检专用”章)。 |
| 办理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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