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
| 办理地址: |
吴兴路225号2307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
| 办理时限: |
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在每年3月1日前经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
| 申办手续: |
1、 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4、 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5、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
| 办理程序: |
律师事务所提交规定的年检材料—区县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审核—通知律师事务所 |
| 办理依据: |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
登记机关每年对所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因受停业整顿的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恢复执业后30日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登记机关应在年检截止之日起30日内,将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报刊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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