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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服务(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
办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矿产资源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 邮政编码:200120
办理时间: 矿山企业必须于每年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1月31日前缴清上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办理时限: 必须于每年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1月31日前缴清上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申办手续: A、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 B、矿种、产量资料; C、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资料; D、开采回采率资料。
办理程序: 矿山企业向征收部门提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 征收部门根据资料或实地查看核定纳费额 → 矿山企业通过开户行向国库缴纳费款或直接向征收部门缴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沪财预(94)42号文。
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0号,1994年2月27日); 2、《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94)4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