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矿产资源管理处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
邮政编码:200120 |
| 办理时间: |
矿山企业必须于每年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1月31日前缴清上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
| 办理时限: |
必须于每年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1月31日前缴清上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
| 申办手续: |
A、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
B、矿种、产量资料;
C、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资料;
D、开采回采率资料。 |
| 办理程序: |
矿山企业向征收部门提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 征收部门根据资料或实地查看核定纳费额 → 矿山企业通过开户行向国库缴纳费款或直接向征收部门缴费。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沪财预(94)42号文。 |
| 办理依据: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0号,1994年2月27日);
2、《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94)42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