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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服务(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
办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矿产资源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 邮政编码:200120
办理时间: 征收部门収到减、免缴申请书后十五天内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批,市房地资源局收到审核意见后三十天内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办理时限: 三十天内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申办手续: A、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 B、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名称; C、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幅度及期限; D、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
办理程序: 矿山企业向征收部门提交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 书→ 征收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审批 → 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超过纳费额50%的减缴申请还须经市府批准),签署意见书后发送矿山企业,并抄送上报的征收部门。
收费标准及依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0号,1994年2月27日); 2、《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94)42号文)。
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0号,1994年2月27日); 2、《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94)4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