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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年检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 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 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 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 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 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 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 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 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 徐汇区税务局 虹桥路188号 静安区税务局 陕西北路1058号 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 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 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 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 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 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 宝山区税务局 宝林路43号 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 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 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 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 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 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 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本市所有出口企业《联系单》。
办理时间: 市局登记中心 9:0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 9:00—16:00 财税一分局 8:30—16:00 财税二分局 8:30—16:00 财税三分局 8:30—16:00 财税四分局 8:30—16:00 财税五分局 8:30—16:00 财税六分局 8:30—16:00 财税七分局 8:30—16:00 财税八分局 8:30—16:00 黄浦区税务局 8:30—16:00 卢湾区税务局 8:30—16:00 徐汇区税务局 8:30—16:00 静安区税务局 8:30—16:00 长宁区税务局 8:30—16:00 普陀区税务局 8:30—16:00 闸北区税务局 8:30—16:00 虹口区税务局 8:30—16:00 杨浦区税务局 8:30—16:00 闵行区税务局 8:30—16:30 宝山区税务局 8:30—16:00 嘉定区税务局 8:30—16:00 金山区税务局 8:00—16:30 松江区税务局 8:00—16:15 青浦区税务局 8:30—16:30 奉贤县税务局 8:00—16:30 南汇县税务局 8:00—16:30 崇明县税务局 8:00—18:0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 税务登记证件年检除实行税务登记全面换证年度外每年一次,具体办理时限届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在市级报刊上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申办对象资格: 凡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发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且发证日期在市税务局行文规定的应参加年检日期之前的纳税人。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5)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单位统一代码证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须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报告表》进行审核。

  (4)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第123号令发布)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