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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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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⒈植物 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和广义的植物检疫混肴,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简称种苗)。 ⒉植物产品 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 植物产品包括:粮谷类(包括粮食加工品)、豆类(包括各种豆粉)、木材类(包括各种木制品、垫木、木箱)、竹藤柳草类、饲料类、棉花类、麻类(包括麻的加工品)、籽和油类、烟草类、茶叶和其他饮料原料类、糖和制糖原料类、水果类,干果类、蔬菜类(包括速冻、盐渍蔬菜和食用菌)、干菜类、植物性调料类、药材类、其他类等。 ⒊其他检疫物 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它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检疫物。对易感染害虫的入境动物皮、毛、骨粉等动物产品也应实施植物检疫。
履行程序:

⒈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并随附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提单。 属入境种苗的,如果引种单位和进口单位不是同一单位,还需附有双方签定的委托书,明确主要检疫责任的承担单位,以利于种苗检疫及后期检疫监管的进行。

⒉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1)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包装物及运输工具上有无病、虫、杂草、土壤,并按规定采取样品;

(2)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杂草籽、粘带土壤,并采取样品;

(3)其他货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污染。需实验室检验的货物,样品移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经检验检疫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的,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4)根据规定实施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卫生检验,并视情况采取样品。

⒊实验室检验 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扦取的植物、植物产品代表性样品分别情况进行生物学特性检查和鉴定、卫生品质项目检测等。

⒋植物种苗隔离检疫 引进种苗,经入境口岸检疫,根据《引进植物种苗隔离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出口国家产地疫情、病原传播途径、危险程度,对需进行隔离检疫的种苗,分别进入国家级隔离检疫圃,专业科研机构隔离圃,或由检验检疫机关核定的隔离圃实施隔离检疫。受检要求:

(1)有引种审批单(复印件)

(2)有符合我国要求的检疫证书(复印件)

(3)有检疫调离通知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1) 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种植一个生长期;(2) 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一般隔离种植2—3年;(3)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

⒌检疫处理和签证放行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准予放行。

(2)对在现场检验检疫或实验室检验检疫中发现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a、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产品,未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的。 B、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一、二类病虫害,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C、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病虫害,危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②对于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物理的或化学的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③对于输入植物产品能通过限制措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用下列措施处理:采用指定口岸、转港、改变用途、限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地点、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加工条件等。

⒍产地检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需要,并经输出国有关机关同意或应输出国有关部门邀请,可派员赴产地进行检疫考察,实施产地预检或监装。

⒎上海口岸进境大轮散装原粮、大豆和油籽(可可豆除外)由指定机构(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权利义务: 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进境的植物实施检验检疫,并遵守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流程。货主或代理人应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进境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