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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植物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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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列入的需实施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非商品)。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植物检验检疫的其他物品。
履行程序:

1、报检输出植物检验检疫物应当在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验检疫物出境前向其生产、储存单位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应填写报检单,并随附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检验报告或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证书等。有特殊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出境濒危和野生植物资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凭国家濒危办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接受报检和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验检疫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报检: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更改后输入国家或地区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改换包装或原来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超过检验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2、检验检疫

(1)审核工作。 ①检验检疫人员审核报检单,检查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 ②国外收货人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如与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不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定能否接受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2)现场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对检验检疫物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按规定采取代表样品供实验室检验检疫用。货主或其代理人协助开启和恢复包装、取样及除害处理等工作。需要离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所在地检验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对出境植物(指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除在贮运现场检查外,必要时需要到植物种植场圃进行疫情调查。对生产加工条件要求严格或包装特殊的出境检验检疫物,除按规定进行堆垛场所考核监管外,根据需要还应在出境检验检疫物的生产、加工现场实施检验检疫。对抽取的样品数量较大的在完成室内检验后,由货主凭单位证明和《采样凭证》领取样品(按规定留样和检验损耗部分除外),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取回的可看作是自动放弃,由出入境检疫机关妥善处理。

(3)实验室检验检疫。根据检验检疫依据,需做植物有害上生物检测鉴定的,以及需实施卫生、品质检测的,均需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4)检验检疫结果的判定 ①符合出境植物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货物应满足检验检疫依据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还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运输和装载,方可出境。 ②不符合出境植物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进行整理、换货或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等措施。对加工整理或换货的货物应重新报检。 ③对检出一般生活害虫超标的货物须进行除害处理,具体要求与检验不合格货物的要求相同。 ④对检疫发现带有输入国家和地区及信用证要求的应检病、虫、杂草的货物和一般生活害虫超标的货物,经过检疫处理后,须进行复检,以确定检疫除害的效果,经复检合格的货物方可出境。

3、检疫处理(1)经检疫发现不符合出境检疫规定的货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分别作加工整理、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境;对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2)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将按照货主或其代理的申请,依据检疫处理的有关规程,监督专业熏蒸队实施处理。(3)进行熏蒸杀虫、灭菌等检疫处理时,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对经检测达到检疫除害标准要求的,准予出境。

4、签证放行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验检疫物,准予出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按照有关要求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和通关单。

5、出境茶叶由指定机构(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

权利义务: 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出境的植物实施检验检疫,并遵守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流程。货主或代理人应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出境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