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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轮入境检验检疫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
事项内容: 结合国外疫情查明入境货轮及其人员、行李、货物、食品、用水、邮包等与疫区港口、地区的接触关系,并对货轮上的生活区、厨房、食品仓、货舱、动植物性废弃物、宠物、盆景等情况,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履行程序:

⒈检验检疫人员在登轮时先检查入境货轮是否悬挂检疫信号,如果没有悬挂,应及时取证以作为处理证据;

⒉登轮后请船长到场接受检疫、办理船舶检疫手续,若有船医应要求其到场参加。如果该船悬挂有染疫或染疫嫌疑信号,应立即宣布:未经检验检疫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询问食品舱动植物及其产品购自的国家或地区。若有人生病,应首先诊察病人;

⒊索取和查验有关检疫文件:航海健康申报书、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船员名单、旅客名单、预防接种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员工健康证(指中国籍船员)、载货清单、其他有关资料(如航海日志、轮机长日志、木匠日志、医疗日志);

⒋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索取到的资料和证件作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

⒌船员医学检查;

⒍检查干货库、果菜库、杂物库等,检查有无检疫性有害物,对疫区来的或禁止进境的肉类、水果、蔬菜等动植物产品实施封存。

⒎货轮的卫生检查;

⒏检查垃圾废物是否袋装,以及船上垃圾处理情况;

⒐货轮经检疫发现有我国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施加封识或截留销毁处理。对施加封识的货轮,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发现其他应检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⒑对进境货轮上的泔水、动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的场所、容器等,应实施无害化处理,且不得在中国的海、水域倾倒;

⒒货轮上的宠物、盆景等不得带离船舶,对宠物要验看健康证书及免疫证书,发现盆景等有病虫害的要作除害处理;

⒓判断查验结果,签发相应的入境检疫证书,并作出检疫结论。

权利义务: 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检查,遵守登轮纪律及涉外纪律; 船方应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应的资料。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第二章(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章(海港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六章(运输工具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七章(运输工具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