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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轮入境检验检疫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事项内容: 结合所掌握的国外疫情和有关港口、航线的有关知识,查明入境人员、行李、食品、用水等与疫区港口、地区的接触关系,以及客轮上生活区、厨房、食品仓、冷藏室、动植物性废弃物、宠物、盆景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措施。对船员及旅客住舱实施抽检。
履行程序:

⒈检验检疫人员在登轮时先检查入境货轮是否悬挂检疫信号,如果没有悬挂,应及时取证以作为处理证据;

⒉登轮后请船长到场接受检疫、办理船舶检疫手续,同时必须由船医陪同查验。如果该船悬挂有染疫或染疫嫌疑信号,应立即宣布:未经检验检疫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若有人生病,应首先诊察病人;

⒊索取和查验有关检疫文件:航海健康申报书、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船员名单、旅客名单、预防接种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员工健康证(指中国籍船员)、旅客健康申明卡、其他有关资料(如航海日志、轮机长日志、木匠日志、医疗日志);

⒋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索取到的资料和证件作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

⒌医学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医学检查;

⒍卫生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库、厨房、配膳间、餐厅和客舱的环境卫生、饮用水、食品卫生和废弃物的处理及媒介昆虫;对相关食品、饮用水采样。

⒎经检疫发现有我国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施加封识或截留销毁处理。对施加封识的客轮,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发现其他应检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⒏对进境客轮上的泔水、动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的场所、容器等,应实施无害化处理,禁止在中国的海、水域倾倒;

⒐检查干货库、果菜库、杂物库等,检查有无检疫性有害物,对疫区来的或禁止进境的肉类、水果、蔬菜等动植物产品实施封存;

⒑经检疫发现有我国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施加封识或截留销毁处理。对施加封识的客轮,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发现其他应检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⒒判断查验结果,签发相应的入境检疫证书,并作出检疫结论。

权利义务: 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检查,遵守登轮纪律及涉外纪律; 船方应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应的资料。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第二章(检疫)、第三章(传染病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四章(海港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六章(运输工具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七章(运输工具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