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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船舶入出境检验检疫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
事项内容: 结合所掌握的国外疫情和有关港口、航线的有关知识,查明不同入出境船舶及其人员、行李、货物、食品、用水、邮包等与疫区港口、地区的接触关系,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履行程序:

⒈军舰入出境检验检疫:给予礼遇,在入出境检疫时,查验手续可从简;

⒉子母船出入境检验检疫:子船作为母船的货物来处理,其他检查程序与货船相同;

⒊避风船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不是来自疫区,人员不上下船舶,可不进行检疫;如来自疫区或人员上下、卸货、排放垃圾须参照货轮检查程序进行检疫;

⒋难民船的入出境检验检疫:如是货轮救助的难民,按货轮检疫手续办理;如是乘船离开本国的,来自非疫区的且船上无病人,手续从简,但对难民必须进行传染病监测体检,对船舶的卫生检查从严,其他部分可参照客轮检查程序进行;

⒌海洋作业船的入出境检验检疫:可参照货轮检查程序从简实施。

⒍废旧船舶的检验检疫:

⑴可参照货轮检查程序,重点检查宿舱、餐厅卫生状况,收缴存放在医务室或其它部位的医药物品,作好记录,并要求船方(代理公司)或购船方签署船舶熏蒸消毒文件;

⑵进境供拆船用废旧船舶、进境修理船舶,经检疫发现有我国规定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对其作销毁处理。

⑶对船上的泔水、动植物性的废弃物实行销毁、深埋、喷药等检疫处理;

⑷对船员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进境旅客携带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⑸对感染危险性病虫害必需实行熏蒸或消毒处理的废旧船舶,根据疫情严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彻底处理。

权利义务: 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检查,遵守登轮纪律及涉外纪律; 船方或购船方应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应的资料。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第二章(检疫)、第三章(传染病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四章(海港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六章(运输工具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七章(运输工具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