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运交易所办事处 |
| 事项内容: |
必须具备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国籍船员健康证书等),结合所掌握的国外疫情和有关港口、航线的有关知识,查明不同入出境船舶及其人员、行李、货物、食品、用水、邮包等与疫区港口、地区的接触关系,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措施。 |
| 履行程序: |
⒈在抵港前24小时内通过港务管理机关或外轮代理公司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运交易所办事处报告:
⑴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港口或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⑵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
⑶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⑷船舶有关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签发港;
⑸货物、集装箱种类、数量及其装载港和日期;
⑹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⑺船用(伙食)动植物性产品名称、数量、来源地。
⒉接到船舶要求电讯检疫的电报(或传真)后,对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可通过港务管理机关和外轮代理公司转发许可电报(或传真),以便船舶做好进港准备。 |
| 权利义务: |
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审核船舶检疫资料,遵守涉外纪律;
船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港务管理机关或外轮代理公司应协助船方做好电讯检疫的申请工作。 |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第二章(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六章(运输工具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七章(运输工具检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