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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事项内容: |
一、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⒈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助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⒊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先写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⒋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另见进口废物检验检疫)。
二、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⒈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⒉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⒊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疫;
⒋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⒌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
进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⒈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⒉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⒊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⒋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性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⒌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⒍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⒎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
| 履行程序: |
一、受理报验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简称报验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⒈进境和过境集装箱(实箱)报验:报验人应提供:进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单据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⒉出境集装箱(实箱)报验:报验人应提供出口货物品名清单、预配清单、船名及航次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提供的单证等;
⒊进出境空箱报验:报验人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运交易所办事处申报,并填写《国际航运船舶入境检疫签证申报单》或《国际航运船舶出境检疫签证申报单》。
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验的情况,对集装箱及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三、签发证书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明或合格证书;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则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进行相应处理。 |
| 权利义务: |
检验检疫人员:
依法对上述检验检疫内容实施检验检疫,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按检验检疫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
依法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 |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起施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8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发布,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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