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业申办    企业变更申办    行业准营申办    年检
   财税    工商行政管理    金融保险    质量技术监督
   外贸    绿化环保    知识产权    出入境
   人才与培训    劳动保障    公安司法    信访监察
   救灾防灾    城市建设    水务    城市交通
   项目审批    新闻出版    广播电影电视    企业破产、注销申办
   其他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事项内容: 一、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⒈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助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⒊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先写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⒋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另见进口废物检验检疫)。 二、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⒈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⒉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⒊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疫; ⒋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⒌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 进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⒈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⒉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⒊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⒋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性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⒌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⒍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⒎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履行程序:

一、受理报验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简称报验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⒈进境和过境集装箱(实箱)报验:报验人应提供:进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单据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⒉出境集装箱(实箱)报验:报验人应提供出口货物品名清单、预配清单、船名及航次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提供的单证等; ⒊进出境空箱报验:报验人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运交易所办事处申报,并填写《国际航运船舶入境检疫签证申报单》或《国际航运船舶出境检疫签证申报单》。

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验的情况,对集装箱及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三、签发证书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明或合格证书;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则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进行相应处理。

权利义务: 检验检疫人员: 依法对上述检验检疫内容实施检验检疫,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按检验检疫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 依法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起施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8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发布,200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