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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事项内容: 一、环保项目查验 ⒈集装箱装废物原料 以集装箱装的进口废物原料,封识、编号等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提单等单证是否相符;环保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控制标准及有关标准 。 ⒉散装废物原料 以散装的进口废物原料,船名、装运舱位等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提单等单证是否相符;环保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控制标准及有关标准。 二、卫生和动植物检疫 检疫项目主要是检疫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虫害及致病微生物等。 三、品质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国家限制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原料,属本市收货的,根据贸易合同规定进行品质、重量实施检验;属外地到货的,上海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品质、重量检验条件的,应通知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允许转关的除外)。
履行程序:

一、受理报检报检人报检时,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废物环保批准证书)、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单证。

二、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派员对进口废物原料进行环保查验、检疫和品质检验,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等,其中《入境货物通关单》由收货人交海关;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环保项目不合格《检验证书》等,其中《检验证书》由收货人交海关处理。

权利义务: 检验检疫机构: 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按检验检疫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贸易关系人: 检验检疫人员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辅助劳务及工具等。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1996年3月1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颁布并实施)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环控[1996]629号)(1996年7月26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颁布并实施)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1996]231号)(1996年9月12日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