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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动车辆检验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事项内容: 外观、标识、铭牌、装置、随车工具制动、侧滑、灯光、喇叭、废气、车速表等项目。
履行程序:

一、贸易关系人持进口汽车报检所需资料及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向上述报检机构报检;

二、报检机构审核有关单证,合格后接收报检;

三、报检人根据检验机构的规定,将进口车辆开至检验机构指定的检测站检测;

四、报检人持检测站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交检验机构审核、换证、领取"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或"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五、申请办理进口汽车检验所需资料: 1.在上海口岸报关进口的汽车 ①入境货物报检单(盖公章) ②船运提单 ③装箱单 ④外贸合同 ⑤外贸发票 ⑥《货物进口证明书》正本(待报关后提供) 2.持有《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汽车 ①入境货物报检单(盖章或介绍信) ②《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正本 ③《货物进口证明书》正本 ④商业发票 ⑤单位用车需提供企业代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用车需提供使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罚没的进口汽车 ①入境货物报检单(盖章或介绍信) ②罚没证正本 ③商业发票 ④单位用车需提供企业代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用车需提供使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权利义务: 贸易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 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流程。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1号令《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进口汽车检验规程ZBT40002-8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