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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一般机电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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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安全、环保项目、品质项目等。
履行程序:

⒈进口机电产品报检人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包括航运交易所办事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⒉根据检验联系单的要求,由收用货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事宜;

⒊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部门协助用户对进口机电产品的外观、数量等进行开箱验收;

⒋对于在开箱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需查明原因、判断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出具有关证书;对于开箱验收合格的,结合调试进行品质检验;

⒌对于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索赔证书;对于品质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准予使用。

⒍对于进口机电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现品质问题的,查明原因,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索赔证书。

权利义务: 贸易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上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 检验检疫机构在17个工作日(从现场检验检疫之日起算)内,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检验工作。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