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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纺织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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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进口纺织品:幅宽、数量、织疵、色泽、花型等及内在品质检测
履行程序:

⒈进口纺织品收货人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联系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⒉根据检验联系单的要求,由收用货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进口纺织品检验事宜;

⒊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部门根据进口合同、成交样品及有关标准对进口纺织品实施检验;

⒋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不合格出具《品质证书》。

权利义务: 贸易关系人在行政执法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 检验检疫机构在20个工作日(从抽样之日起算)内,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检验工作。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