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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纺织品、服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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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出口服装:款式、规格、缝制、整烫、包装等及内在品质检测; 出口纺织品:幅宽、织疵、色泽、花型等及内在品质检测。
履行程序:

⒈报检人在纺织品、服装出口前,持有关报检资料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报检;

⒉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部门根据有关检验标准对出口纺织品服装实施检验。对于检验合格的,由检务部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⒊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经企业返工整理后复验,复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于复验不合格的纺织品、服装不准出运。

权利义务: 贸易关系人在行政执法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 检验检疫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检验工作(需理化性能测试的除外)。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