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业申办    企业变更申办    行业准营申办    年检
   财税    工商行政管理    金融保险    质量技术监督
   外贸    绿化环保    知识产权    出入境
   人才与培训    劳动保障    公安司法    信访监察
   救灾防灾    城市建设    水务    城市交通
   项目审批    新闻出版    广播电影电视    企业破产、注销申办
   其他

出口机电、轻工产品检验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祟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运交易所办事处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
事项内容: 外观、铭牌、商标、标志、安全及产品性能,并核查关键件及包装。
履行程序:

⒈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轻工产品前,先向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部门约定进行产品预验;

⒉预检验部门 ⑴核查该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是否需要《出口质量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 ⑵实施预检; ⑶签发"预检结果单"给生产企业;

⒊机电、轻工产品出口时,报检人持"预检结果单"及其他报检所需的资料向企业所在地 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⒋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的单证进行审核、放行,若需出证的由检验部门拟证;

⒌由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权利义务: 贸易关系人在行政执法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 检验检疫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检验工作(需项目性能检测的除外)。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