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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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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外观、铭牌、商标、标志、安全及产品性能等,并核查产品关键件及包装。
履行程序:

⒈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小家电出口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

⒉小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已获得国外证书者应提供相关有效的证书、检验报告;

⒊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抗电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特定产品特殊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⒋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约50个工作日)。企业应同时附上关键部件目录。型式试验有效期为一年。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口。

⒌生产企业在小家电产品出口时,上海检验检疫局采用预检方式: ⒈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轻工产品前,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的具体检验部门约定进行产品预验; ⒉检验部门 ⑴根据国家局出口质量许可证名录规定,核查该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是否需要《出口质量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 ⑵实施预检; ⑶签发"预检结果单"给生产企业; ⒊报检人持"预检结果单"及其他报检所需资料向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⒋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的单证进行审核、放行,若需出证的由检验部门拟证; ⒌由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权利义务: 贸易关系人在行政执法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 检验检疫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检验工作(需项目性能检测的除外)。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