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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注]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
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备注]浦江局只限于其分管口岸内进口矿产品的检疫和放射性检测工作。 |
| 事项内容: |
主要是品质检验,包括水分、粒度、化学成份、物理指标等;其次是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放射性检测等。 |
| 履行程序: |
品质检验流程:上述检验检疫机构或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受理报检,并签发通关单。目的地在上海或散装进口的矿产品,由接受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整批委托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经检验,品质符合合同要求的,签发合格检验检疫证书;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签发不合格检验检疫证书。检疫与放射性检测流程: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受理报检,并签发通关单[备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疫、放射性检测等。来自疫区或经检疫发现有问题的进口矿产品,须进行消杀灭处理。经初步检测,发现放射性超标的进口矿产品,须做进一步核素分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备注]少数矿产品须在检疫或办妥放射性检测手续以后签发通关单。 |
| 权利义务: |
贸易收货人:贸易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贸易单证,在行政执法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报检;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收货人须提供必要的资料、辅助人力、检验用具以及交通工具等。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一般为取样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和签证工作。对违反规定者有权进行处罚。 |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0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1年第1号,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放射性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放射性监测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卫检总陆字[1995]第109号)
《关于开展进口花岗石、大理石等石材放射性专项调研的通知》(检检函[2000]第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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